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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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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您可以主张不将该房屋出租。
想要知道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第三人(具体到房产纠纷,就是指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的必要条件为: 1、善意。民法上的善意即为不知情。具体到共有房屋,是指买受人不知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为共有财产。实践中,对善意的审查,可依交易惯例,从两方面考察:一是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记载。依交易习惯及常识,买受人与出卖人在交易时,应当对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审查,不仅查看所有权人的情况,还要查看房屋的登记面积、房屋的结构、设计用途、土地使用权情况,等等,如果在事后的审查中,能够获知该房屋为共有财产,即可推定该买受人为非善意。二是按照交易习惯,买受人必然会对房屋进行实地察看,如果有证据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在实地察看中,得知该房产系共有财产的,即可认定买受人为非善意。 2、有偿。如果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即为有偿取得。如果移转所有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等无偿取得财产方式,真正的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可请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3、取得该财产。所谓取得财产,应理解为取得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买卖,善意第三人必须实际上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买受人是否能够受到保护,实际取得共有财产,应当区别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有偿、过户登记等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合同订立后,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移转所有权的,可按照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合同订立后,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并且买受人是善意、有偿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依法取得该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也是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自身的利益多少也是会受到一定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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