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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四)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四)项都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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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地产登记的,第三方合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赔偿共同财产的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夫妻双方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则夫妻该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指,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该房屋属于夫妻对方的个人财产,则夫妻该方刚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经对方追认或者该方事后取得房屋处分权,则其出售房屋的行为自始有效,如果对方未追认并且该方亦未取得房屋处分权的,则其出售房屋的行为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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