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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成员在行使优先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如何行使优先权?

2022-02-27
优先权究竟如何行使对于《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优先权,法律未明确规定集体组织成员如何行使。我们认为,集体组织成员在行使优先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使的条件。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必须符合同等条件,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优先权,这是行使优先权的基础。条件同等,主要是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同等,诸如承包价格、承包金给付方式、承包期限、对土地保护义务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与流转基本无关的如土地种养何物、何时种养、管理方法等都不是同等条件的内容。所以,条件同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等同。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列举性规定。 2.行使的期限。《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并没有规定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流转方拟进行流转时,在什么期限内集体组织成员应该行使优先权。我们认为,就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言,流转人应当将其与第三人缔约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告通知本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本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行使优先权。若流转人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通知义务,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须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流转人和第三人缔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优先权。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方式是明示,效果是集体组织成员按照流转人和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与流转人签定流转协议。 3.优先权竞合时的处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两个以上集体组织成员均行使优先权的情形,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时应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第一次流转时,若有两个以上集体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权,应由流转人选择到底由哪一个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样,既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也可以保证在优先权效力相同的情况下,流转人选择权的行使。二是在第一次流转到期,进行第二次流转,原受让人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而原受让人与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都想受让时,我们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应流转给原受让人,由其享有优先权,继续经营流转的土地。理由是:其一、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其二、有利于维护原受让人的投入利益;其三、有利于实现流转的目的。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只在流转人拟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流转时适用,其并没有规定原受让人与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都想受让时,原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我们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曲解。《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的原则之一,应适用于各种流转形式及各种流转情况,包括第一次流转到期,进行第二次流转时,原受让人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原受让人与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都想主张优先权这种情况。换言之,在第二次流转时,原受让人的优先权受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保护,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否则,进行任意解释必然会违背立法本意。流萤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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