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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
行使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方式为: ⒈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⒉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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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是《公司法》没有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合,非局限于交易价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众所周知,《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不禁止部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不禁止,便可行。其次,从立法的初衷来看,《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因是为了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控制公司,维护其既得利益。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分割,法律允许部分转让。因此,我们认为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而拒绝转让剩余股权时,转让股东是否有权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转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是否有强制收购剩余股权的义务。对此,我国证券法只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人的强制收购义务,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因此,即使是由于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也无权要求该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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