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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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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活动;(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依法应当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活动;(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依法应当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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