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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带薪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前款指条例)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了,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第三条定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此规定,如果员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该1天上班公司应支付3倍工资,但由于员工当天的工资,在当月已经正常发放了该1天的工资,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单位还需要另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总计就是该1天上班,单位支付3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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