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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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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方面: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只规定了九个方面,行政复议一般地域管辖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方面,显然远远不止这九方面。同时,尽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旦付诸实施,就可能以不同方式和途径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些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部门文件)因部门利益而具有违法的内容,它们就可能改变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因此,相关人士认为确定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是十分必要的,以防止“法律(国家)权力部门化”。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二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告官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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