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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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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二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告官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管辖法院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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