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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中的地域管辖规定如下: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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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方面: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没有列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例如:立案错误,刑事立案错误造成的损害和侦查、起诉、审判错误造成的损害不是一回事,因为它们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的活动;执行错误:在判决无错误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错误而造成损害,如对拘役、管制、缓刑的执行、监外执行等,对这些执行中发生的错误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也没有列入赔偿范围,使刑事赔偿范围十分有限。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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