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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中的地域管辖规定如下: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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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共同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它们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较多,对此应区别情况如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这些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有些情况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此时行政相对人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要先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之后,那么才允许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其实都有时效的要求,这点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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