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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特殊管辖的情形都有什么?

2022-07-25
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共同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它们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较多,对此应区别情况如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这些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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