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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
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中的地域管辖规定如下: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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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刑事赔偿方面: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没有列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例如:立案错误,刑事立案错误造成的损害和侦查、起诉、审判错误造成的损害不是一回事,因为它们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的活动;执行错误:在判决无错误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错误而造成损害,如对拘役、管制、缓刑的执行、监外执行等,对这些执行中发生的错误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也没有列入赔偿范围,使刑事赔偿范围十分有限。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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