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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劳动关系条件下才存在工伤,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
1、对于员工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单位承担无过错的责任。 2、员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单位可向员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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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称“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具体责任的划分是: 一、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雇主与雇员关系的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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