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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三期满。 二、如单位在三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满。三、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主张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额)。
你如果已经怀孕的话,我建议你不必选择和公司解除合同,起码你有3个月的产假,即使明年合同到期后,如果你的哺乳期未满的话,公司也不能终止你的合同,要延续合同。根据2008年1月1日试行《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也有经济补偿,这样算起来,比你现在离开更合算。因为你如果怀孕,要再找工作,孕期将会很困难。
我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其实合同不规范,是复印后订起来的),但12月29日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兄弟单位助勤,一直到2006年1月26日,之间未在单位办理任何终止合同或离职的手续.请问2006年1月份我是否还算在职,单位是否该支付我工资?如果单位拒付我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另外单位以我是合同工而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我安全奖,年终奖等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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