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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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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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