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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答辩。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异议复审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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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商标确权的公正性。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其作出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就失去享有的受法律保护,原商标专用权就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属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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