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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
根据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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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个月 1、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或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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