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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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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审查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纠纷的法定机构,裁定取消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失去享有的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被视为不存在。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并且,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虽然没有追踪力,但是如果商标注册者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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