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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者取报酬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稳定长期的关系,是有持续性的,因此雇员取得报酬的方式是固定呈周期...
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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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一个案例告诉你,希望可以帮到你2013年5月7日,黄某驾驶桂L8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在为陈某家装运建筑材料,货主陈某也一同乘车,由那坡县城往百省乡那翁村洞那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那翁村洞怀路段时,车辆右侧车轮压到右侧公路塌方土堆致使车辆左侧翻后翻下公路左侧山沟,造成陈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17日,经那坡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成因系被告黄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所造成的,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双方对那坡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但对该交通事故到底系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系雇佣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意见不一致。陈某的家属遂向法院起诉。 评析:一、运输合同关系是指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 二、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关系。 本案在庭审中根据被告的陈述,被告从那坡县城将陈某所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运输到家后,陈某便支付运费700元,说明本案是一起因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 承运人黄某本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受益人是陈某,并且黄某的超载行为与陈某所购买的过多建筑材料不无关系,陈某在本案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陈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合计130132.30元。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区别在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在我国法律上对其含义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国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2、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安全运送的义务。客运合同中的乘客及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主要承担的是支付车费的义务。权利反之亦然。在雇佣合同关系中,被雇佣人的义务主要是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权利反之亦然。3、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托运人或者乘客主要依靠的是承运人的技术,并不能完全干预承运人的驾驶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或者乘客是将标的完全托付于承运人。在雇佣合同当中,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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