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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啊

2022-07-30
我用一个案例告诉你,希望可以帮到你2013年5月7日,黄某驾驶桂L8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在为陈某家装运建筑材料,货主陈某也一同乘车,由那坡县城往百省乡那翁村洞那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那翁村洞怀路段时,车辆右侧车轮压到右侧公路塌方土堆致使车辆左侧翻后翻下公路左侧山沟,造成陈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17日,经那坡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成因系被告黄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所造成的,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双方对那坡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但对该交通事故到底系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系雇佣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意见不一致。陈某的家属遂向法院起诉。 评析:一、运输合同关系是指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 二、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关系。 本案在庭审中根据被告的陈述,被告从那坡县城将陈某所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运输到家后,陈某便支付运费700元,说明本案是一起因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 承运人黄某本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受益人是陈某,并且黄某的超载行为与陈某所购买的过多建筑材料不无关系,陈某在本案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陈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合计13013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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