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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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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应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为区分标准。只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既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才认定为雇佣关系。 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且隶属性较为具体。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雇员按雇主意志行事,获取报酬,隶属性规定的不具体。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受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一样。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有纠纷时要先再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产生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3)提供劳动者与接受劳动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2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接受雇主的指示,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还可以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 (4)享受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要缴纳社保等。而雇工则除了工资,无其他的福利待遇。
而者取报酬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稳定长期的关系,是有持续性的,因此雇员取得报酬的方式是固定呈周期性的,通常按劳动时间一周或一个月来计算。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是物化的劳动成果得到的报酬,通常按趟次、运量来结算,且多为一次性付清。本案中,原告主张,事发当天双方仅口头约定原告运输木料,双方未当场讲清报酬如何支付,因此其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而不是运费。原告平时从事运输业务,原、被告又系邻居,双方十分熟悉,虽未当场说明如何支付报酬,其实双方对报酬的支付方式已心中有数,应当认定双方已认同按当地运输费用进行计算。同时,原告自带车辆,该车辆的用油、修理费用均由原告自理,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廖某获得的是按趟次即每趟收取的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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