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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离婚后宅基地的分配

2021-11-22
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分割方式: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定为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盖房子,用于子女结婚居住。房子以子女名义建造的,婚前建造的,一般视为子女的个人赠与,子女配偶无权分割;婚后建造的,一般视为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对方的资助。但如果建房时以子女一方名义获得批准用地,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双方家庭出资可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归子女夫妻所有,或承认子女夫妻的财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配偶无权分享财产。同样,如果男女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生活,没有分家分产,婚前存在的家庭共有财产或原一方父母的财产不明确给予夫妻双方,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5、如果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审批的,那么由家庭建造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首先要分割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分割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 房地产分割只能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地产,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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