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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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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应当将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有一并抵押的,法律上视为一并抵押。 2、如果土地上的附属物不是建筑物,而是其他可以移送的财产的,是否一并抵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不一并抵押。 3、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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