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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并非三倍工资。一、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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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应以实际工资为基础,扣除已支付的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签后也应当依法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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