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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十五日内要求购买此房,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根据《民法典...
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十五日内要求购买此房,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根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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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十五日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 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第三人是否知晓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分析。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可以同等条件优先于该第三人而购买的权利。 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了的情况下,承租人再要求买这套房子则是太迟了,建议承租人如果要买房东的房子,必须要能够提前提出来。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十五日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
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十五日内要求购买此房,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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