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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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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至少有两方面: 第一,当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消费者。例如:工作人员发现小偷盗窃顾客财务时,应予以制止;发现顾客人身正在受到伤害,或财物遭到抢劫,应协助制止或抓获罪犯。 第二,经营者在服务范围内应按国家法律规定或通常的行业标准、习惯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配备保安等。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导致顾客财物被盗,应视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安全瑕疵,那么即使经营者不知道犯罪行为也应承担责任。当然,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或习惯只能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商场为消费者提供了上述保全措施,工作人员也未发现犯罪行为,则根据情况权利人不能向商场请求赔偿。 具体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价值予以责任分配的法定义务。通俗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潜在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的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对该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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