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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依据辞退的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致一年时止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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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入职时起,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员工申请,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 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前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
你可以选择两种救济方式: 1、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既然约定三年,那么,无正当理由单位是不能无故辞退的,你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2、同意辞退,但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具体按照2008年以前和以后分别结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对于两年后的补偿金法律没有规定。但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你们老板这样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1、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订应当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对于那名已经被辞退的员工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2、对于您的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可以自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求双倍工资。 3、你主张所有的赔偿都需要有这几份劳动合同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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