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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工资支付单上的项目应该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的工资条上的“加班费特别调整”,不能体现加班工资,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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