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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工资支付问题,下面是第三章的全文,希可以帮到你。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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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工资支付单上的项目应该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的工资条上的“加班费特别调整”,不能体现加班工资,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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