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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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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正常辞职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金;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也不需批准,可立即离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因此,辞职理由建议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例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恶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滥罚款、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3、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内容可参考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那么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他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您在提交辞职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未获得批复且无法顺利离开当前单位,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您可以与上级管理人员进行真诚的沟通和协商,请求他们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并批准您的辞职请求。 如果您的主管领导仍然坚决拒绝批准您的请求,那么您应当审视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的离职条件。 无论您是否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了离职申请,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您的离职期限届满,您便有权合法地离开当前岗位。如果您尝试了上述两种方法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例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的主管领导依然坚持阻止您离开,您也可以寻求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协助和支持,对其进行投诉或寻求帮助。此外,您还可以通过积极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工作交接、坦诚地陈述离职原因以及选择客观合理的理由来协商达成离职协议。 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职”这一说法。如果您认为贵公司未按期支付您的薪资报酬,您完全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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