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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是底薪加绩效奖金,但底薪低于基本工资是不合理的,属于一种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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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在长时间的履行中,双方事实上支付的数额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较为固定。现单位突然将工资降低,且未举证其减少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见,编制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表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也应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赔偿过程中在我国都是按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工资)计算金额的,与社保基数和实际工资无关! 根据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八级工伤获得如下赔偿: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上均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以上均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可以的。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上的工资缴纳社保,就少缴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公司少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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