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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怎么样才可以要回使用权

2022-07-09
一、土地使用权年限和转让 (一)土地使用权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限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寓居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1、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2、地产转让、典质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典质。3、以出让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土地使用权期满或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具体限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限定,具体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1、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提前要回及土地灭失等原由而终止。2、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获到。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限定解决注销登记。3、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能够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限定再次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解决登记。4、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到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要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流程提前要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事实上情况予以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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