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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试用期合同和第二次入职合同是否同样有效

2021-10-01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从立法目的看,试用期的规定,在于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从利益权衡看,法律对试用期进行严格规定,是为了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但同时也不能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剥夺其自主用工的权利。因此,该款项应当缩小如下限度:使用者与劳动者签订同一合同的,或者同一使用者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只能约定试用期。劳动者第二次进入同一家公司,前后合同约定的职场、工作责任、工作报酬等不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为双方设置了新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给该公司设置新的试用期权利。因此,如果是新合同约定试用期合法有效的,公司不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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