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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2022-03-14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时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过程中,工会和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是工会的法定权利。第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示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确认。适用要点1.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向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或者规定的劳动者福利低于集体合同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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