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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转让金纳入房地产税后,不一定能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的第四部分表示。其次,土地转让金与房地产税现象相似,但本质上与国家征收房地产税...
首先,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后,未必能够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第四部分已作表述。其次,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在现象上近似,但本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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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 (1)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2)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3)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我们国家对于土地都非常的重视,所以出台了很多的土地保护政策,土地出让金就是为让土地用于各种有用的用途。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国内的工业等发展,对于企业也有很多援助补偿,土地出让返还金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①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②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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