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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变更登记行政复议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同时到场,其无能力、也无法定义务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别,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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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作为公司股东。
变更土地登记的主要类型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根据规则,今后任何企业或个人向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都能在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得到书面通知,并且被明确告知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避免因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来回折腾。行政复议期间,不服行政复议土地登记诉讼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经认定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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