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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初始登记完成后,为了保持登记文件的现势性、准确有效地反映土地权属状况,应对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
初始土地登记后,如果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或者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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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变更登记。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填写好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属继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继承书,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属祖屋分户的,提交分户协议书或户主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土地证书、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必须与原来宗地登记档案并案进行。宗地部份变更的,要实地核定面积,界址点,重新绘制宗地图;宗地全部变更,界址没有变化的,可不进行界址调查,但宗地图应重新绘制。 (3)变更权属审核。内容与初始土地登记相同。 (4)注册登记,换发证书。注消原《土地登记卡》、填写新的《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卡》。收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填写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1、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门牌号码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2、房屋面积的增减;3、房屋翻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限制条件如下: 1、变更的方式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2、转让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3、签订转让合同; 4、转让后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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