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答: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
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因转让方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2.因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土地初始登记完成后,为了保持登记文件的现势性、准确有效地反映土地权属状况,应对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土地更名、更址登记; (4)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5)注销土地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