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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用人单位是不允许辞退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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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正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已经到了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公司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由双方都同意才行的。 至于公司要降低工资以求节约开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并不是我们实际生活中所谓的基本工资的概念。所以在“三期”内约定好的薪水是不能降低的。只有灵活的报酬,如奖金等才能在合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
1、不可以。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2.但是公司可以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多可能达到4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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