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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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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因为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知道有瑕疵。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解: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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