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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执行”委托执行应如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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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二、委托执行的条件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1、一审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理一审案件的诉讼事项,一般是代委托人准备诉讼材料,参谋诉讼技巧,参加庭审,接收法律文书等。到一审判决或调解结案后委托结束。 2、而强制执行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是在有了可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如果是诉讼,应该是在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局书或调解书之后,委托内容上,受他人一般代委托人准备强制执行的材料,提供申请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办理申请手续等。
1、受托人法院收到委托书后,无权对受托人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实体审查的执行中发现执行的法律文件错误的,受托人法院应立即反映给受托人法院。2、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及时通知变更情况委托法院。3、如果受托法院需要中止或终止执行,应立即通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延期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止执行。4、在委托执行中,事件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向委托法院提交信件,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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