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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的要求是什么

2020-05-24 15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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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委托的执行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委托执行的要求是: 1、法院委托的执行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3、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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