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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原则是什么,需不需要有委托人?

2024-06-17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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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处罚法定原则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二)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是此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前后一致;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与相对人应受的处罚成比例;符合行政惯例等。程序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这一原则是通过回避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案例《处罚程序不合法质监局被判败诉》)等一系列客观的制度实现的。(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该原则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表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相对称,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罚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过轻则不能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过重则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正原则。(四)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 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2、如果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3、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已经足以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机关不应再给予其他处罚。如果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还不足以纠正违法行为,则其他机关可以再给予其他处罚。因此,其他机关决定给予的处罚应当是前一个机关无权给予的处罚,如果前一个机关有权给予的处罚而没有给予,说明该违法行为不必给予该种处罚,则其他机关不应给予此种处罚。(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使行政处罚有效和使违法者受到惩处和教育,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处罚程序的设立应简单、迅速、及时,以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简易程序、时效制度和不停止执行制度来实现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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