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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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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所以,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开发商已经违约,建议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1、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主管行政部门受理。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3、主管行政部门审批: (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未办证的预售商品房买卖无效。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为属于违法,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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