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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股权激励内部员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就不违法。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喜欢给员工一部分股权,以实现“金手铐”的功能。中小企业要想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会出现以下几个难点: 首先,股价不好确定。 因为非上市不能上市流通,这样就难以计算得出一个公允的股票价值,在定价时主观因素影响严重。 其次,股票缺乏流动性,收益不能及时体现。 中小企业股票难以自由流通,变现能力极差,一般只能在离职时才能变现。 再次,财务不够透明,员工缺乏信心。 中小企业一般不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的财务资料缺乏公信力,如年度销售额、利润额、负债额等,都难以令员工尽信。 第四,员工的股东难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股东,员工的股东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上,企业一把手的权威太盛了,小股东的说话权利往往被剥夺。长此以往,没有任何的小股东还会有兴趣在公司大事上说话了。
子公司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因此具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此在业务上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当然可以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又称期权激励,是企业为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实施的长期激励机制,是激励员工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长期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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