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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由于事故房屋损坏、消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1条分别规定房屋转让占...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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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您在漏雨前已给过买方书面交房通知,否则您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漏雨系旧房改造引起的,或者系楼上漏水引起的,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危险房屋可以强制拆迁。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强拆。强拆的前提是,首先,拆迁必须合法,最主要的是土地依法征收,其次是强拆迁程序合法,这方面,首先应当是有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有强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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