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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来判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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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谁应承担因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情况:房屋的转让和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在交付使用前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由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让和占有,即房屋由出卖人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占有和使用房屋。通常的表现是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为了转让占有的房屋,也是为了转让房屋,应当按照约定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一般由实际持有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拒收的,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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