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
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因此,产品是否有缺陷按照这个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要求;虽然符合标准,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危险;没有标准,看有没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比较和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产品是否合理使用来推断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外部原因,产品会造成损坏,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设计有问题,有制造或设计缺陷;或者危险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充分说明和警告,存在警告缺陷。无论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即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法学界通常将产品缺陷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缺陷。
关于产品瑕疵,英美法称之为买卖标的物不具有适销性,一般认为是指“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有保证的品质”。这与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质量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据此,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就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订效用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这与产品缺陷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为其内容和判断标准,显然不同。因此,凡属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应该定为产品缺陷;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的情况均应认定为产品瑕疵。两者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然而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学者把产品瑕疵理解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是不准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2人已浏览
386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