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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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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依据该法条,我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陷”的法定标准仅是立法者为了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而规定的辅助性标准,而判断“缺陷”的根本标准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即产品制造、设计、警示方面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一项强制标准,是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低标准,若产品达不到特定标准,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而若产品达到该标准,虽为合格产品,但并不能排除产品不存在缺陷。至于是不是缺陷产品,还需以“不合理危险”标准进行衡量。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产品缺陷指什么缺陷如下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产品存在缺陷会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属于生产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该缺陷产品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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