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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因此没有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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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因此没有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因此没有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因此没有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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