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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接受产假上诉状怎么办

2022-07-31
原告: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 被告:xx,男,1983年0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xxx,联系方式: 被告:河南xxx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薛店镇xxx东侧,法定代表人:zzz,联系方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区黄河路XX号XX大厦12层及XX楼1、2层,负责人:张X勇,联系方式955XX、400869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6771.5元、汽车维修费41984.00元、停车费330元,共计59085.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豫AT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2014年12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xxx驾驶登记车主为河南xxx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豫AVxxx号车沿南四环新郑路南与xxx驾驶的豫ATxxx号车辆相撞,致使和会超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损坏后于2015年1月1日送往郑州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2015年1月31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x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无法正常营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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